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本市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本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揽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非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实行合同备案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合同等,以及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等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分工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施工现场监理组:

    按照公司ISO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希望各施工现场监理组对在手的规范文本作一次清理,以保证规范文件的有效性。现对常用的规范文件罗列如下,以供参考。

一、GB-GB/T-(按编号大小顺序排列)

1《钢结构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条件》GB14907-2002

1、《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

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代替GBJ10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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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安质监[2010]75号

关于加强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世博期间有一个良好的建设环境,加强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建设工程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因工死亡事故“四不放过”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9]第130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在实施日常管理的基础上,重申和加强如下若干管理措施:

一、提高突发事件处置意识。各单位必须提高对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管理意识,即时上报事件发生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置,防止事件的扩大。

二、停工检查和隐患整改。工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监督单位必须开具《停止施工指令书》,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信息表》要求,对现

沪建安质监[2009]第130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因工死亡事故“四不放过”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落实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工作。现将加强建设工程因工死亡事故“四不放过”工作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事故相关企业

1、事故原因分析

1)成立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事故涉及单位(建设、总包、分包、监理、产品供应、检测、评价认证等单位)应立即各自成立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事故原因分析、整改、善后等若干工作,职责到人;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有关事项的通知(二)

 

各区县招投标监管单位、 委托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提交。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7部委局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局2号令)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沪建交【2011】497号)等的要求。

二、招标代理活动开展。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使用国家或本市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招标工程师原则上应当主持所代理项目的开标、评标等主要招标代理活动。招标工程师确实无法主持的,凭相关证明及本人委托书,经本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同意后,由其他招标工程师主持。

招标工程师不得接受所代理项目的招标人法人代表的委托,担任该项目的招标人代表。

三、评标专家抽取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评标专家抽取点进行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保密要求在评标开始前的24小时内(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将《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交至评标专家抽取点,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随机抽取。

在其他评标专家抽取点进行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保密要求在评标开始前的48小时内(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将《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交至评标专家抽取点,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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