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有关事项的通知(二)
各区县招投标监管单位、 委托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提交。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7部委局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局2号令)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沪建交【2011】497号)等的要求。
二、招标代理活动开展。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使用国家或本市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招标工程师原则上应当主持所代理项目的开标、评标等主要招标代理活动。招标工程师确实无法主持的,凭相关证明及本人委托书,经本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同意后,由其他招标工程师主持。
招标工程师不得接受所代理项目的招标人法人代表的委托,担任该项目的招标人代表。
三、评标专家抽取。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评标专家抽取点进行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保密要求在评标开始前的24小时内(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将《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交至评标专家抽取点,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随机抽取。
在其他评标专家抽取点进行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保密要求在评标开始前的48小时内(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将《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交至评标专家抽取点,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随机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