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安质监[2010]75号

关于加强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世博期间有一个良好的建设环境,加强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建设工程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因工死亡事故“四不放过”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9]第130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在实施日常管理的基础上,重申和加强如下若干管理措施:

一、提高突发事件处置意识。各单位必须提高对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管理意识,即时上报事件发生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置,防止事件的扩大。

二、停工检查和隐患整改。工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监督单位必须开具《停止施工指令书》,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信息表》要求,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具《隐患整改通知书》。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停止施工指令书》、《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落实停工整改。

三、综合检查和处理。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市安质监总站组织对工地开展综合性联合检查,重点是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工作、安全生产状况、施工经营行为、人员用工等方面,对工地存在违反建筑业有关法律法规,在建设程序、经营行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有相关问题、隐患的,将提出处罚、处理意见。

四、强化复工条件审查。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因工死亡事故“四不放过”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9]第130号)要求,对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及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工地申请复工的,各监督单位应重点突出对下列复工条件的审查:

(1)工地涉事企业、个人有关证件文书,已暂缴市安质监总站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2)工地已按整改要求落实隐患整改;

(3)已对事故进行通报公示;

(4)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并有记录;

(5)工地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重新经审核认证。

各监督单位开具《恢复施工通知书》后,必须报市安质监总站备案,市安质监总站将组织对工地复工条件进行抽查。

五、所涉企业开展全面自查。自即日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事件所涉施工企业(包括总、分包企业)、监理单位必须组织对本单位在本市所有工地开展生产安全检查,并在一个月内向市安质监总站书面汇报本企业开展自查情况。

市安质监总站将根据企业上报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施工现场仍存在安全隐患或自查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力的企业予以严肃处理。

六、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工地、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严格记分管理,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对整改不力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将通报企业建议对其加强教育,调离在该工地继续从事相应岗位工作;对屡教不改的,将向建设行政部门提出吊销其相应资格证书建议。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一○年六月七日